10.3969/j.issn.1004-4434.2018.04.015
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建——基于十省市问卷调查的分析
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会公益.集体所有制组织涉及的仅仅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无法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虽然国家形式上能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但国库才是国家在民法上的适格主体,国家应当以国库的名义成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立法上,无人承受的遗产应归区县国库所有,专款用于扶助孤寡老人、孤残儿童、优抚对象、特困学子等.
无人承受遗产、被继承人意志、社会公益、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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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5(中国法律)
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我国遗产处理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16SFB2036
201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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