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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8.01.010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理论批判

引用
在我国,无论立法者是否在他们制定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当中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学者均一如既往地、一如预期地承认,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和民法学者从事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研究活动的根本准则.在1986年之前,我国民法学者基于意识形态化的考虑承认这一点,而在今天,他们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化的要求承认这一点.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化理论取代了意识形态化理论的今天,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理论属于在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化理论当中的意识形态化观念.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不可能成为民事立法的准则,因此,此种意识形态化观念应当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化理论当中予以厘清.

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准则、意识形态化的基本原则、功能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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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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