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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7.06.019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构造论

引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接受司法审查时应该遵循内在规律.按司法审查运行流程可分为三步,启动程序是首要,审查强度是中间,审查结果是终结,依次呈现立体化的推进过程.在启动程序阶段,表现为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和依当事人申请被动审查,后者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限定为一并请求审查,直接起诉则处于缺漏状态;在审查强度阶段,仅局限于传统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审查,未能关注合理性审查和程序事实审查;在审查结果阶段,由于规范判决的阙如,导致司法评价不够独立和权威.随着实践推进和立法成熟,应该确立直接起诉模式,引入制定主体参加诉讼,修正审查强度,规定判决样态,从而实现“诉-审-判”的一体化格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审查强度、审查结果

40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

2018-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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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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