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7.05.004
论《民法总则》对亲属身份行为的调整——兼评我国《民法总则》相关之规定
亲属身份行为是表意行为,潘德克吞范式民法总则未能实质性解决亲属身份行为得否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问题,学说上亦存在“适用说”“不适用说”以及“区别适用说”等三种立场.亲属身份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家庭法对其无具体规定时自当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规则.但基于亲属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事实先在性、伦理性以及法效的既定性、安定性等品格,我国民法典总则上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应为亲属身份行为的调整预留适度空间.瑕疵亲属身份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应区别于财产行为,其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效果应不具有溯及力为宜.同时还应制定亲属身份行为瑕疵治愈规则,以尊重和保护身份关系的安定性以及家庭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利益.
亲属身份行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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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6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之家庭法与财产法体系协调与制度整合研究”FJ2016B066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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