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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6.03.022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诉讼效力

引用
除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关于已经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能否在之后的刑事诉讼中予以援引和评价,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刑事诉讼中对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作出不利评价,无法避免司法公开与封存的保密要求的冲突;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过于简单,不能直接推论出之前被判处刑罚的人已经得到教育和改造,从而不需要再对相关犯罪记录作出不利评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诉讼效力不明,主要是因为该制度本身不完善.在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应当采取相对折衷的处理方式,即原则上不予评价,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确有需要的,亦可作出不利评价.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评价、保密、公开

39

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程序研究”15BFX072;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实证研究”2013XZYJS031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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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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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

45-1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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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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