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6.03.018
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价值与路径选择分析
我国将一级政府主要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虽然有行政处罚法法条依据,但实质上违反职权法定等法治原则.行政处罚权从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剥离出来交由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不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出现僵化行政执法,也带来行政管理体制混乱;不利于行政处罚权正确实施.应当在较小范围内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在纵向维度集中,将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级政府行使.在横向领域,可以结合大部制改革实现行政处罚权集中.
行政处罚、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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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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