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5.11.025
关于信用评级协调功能的法律思考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启示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信用评级机构被视为系统重要性机构,但其功能认知与所处地位并不相符.事实上,信用评级行为能够使证券交易中普遍存在的隐契约显性化,并在此中通过协调证券信息、契约行为以及内外部力量,帮助管理信用风险,实现证券市场的多元均衡.即除传统功能外,信用评级还具有全局性的、潜在的、至关重要的市场协调功能.此功能的发挥要求从宏观审慎的视野关注证券市场各方主体之间的互动与联系、要求评级机构的中立与评级权利的集中、要求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信用评级、系统重要性、隐契约、显性化、协调功能
38
D922.28(中国法律)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国际强化与协调监管背景下我国信用评级规制及其改革研究”13XJC820001
2016-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