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4.12.029
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规范认识
以规范视角来分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变通规定”与特别条款授权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属于变通立法形式,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规定属变通执行范畴.“法律变通”在效力位阶的规范分析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对每一个层面的效力位阶关系都需以法律规范文本为分析坐标.
民族自治、“法律变通”、规范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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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8(中国法律)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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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