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4.01.027
职务犯罪审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认识与把握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字面上给“威胁、引诱、欺骗”贴上了非法的标签,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和实践中的困惑.实际上,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就是审讯谋略的运用,符合职务犯罪审讯规律,也得到国内外司法实践的支持.职务犯罪审讯也不可避免“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对此应该具有一定的容许度.但“威胁、引诱、欺骗”又是一把双刃剑,一边是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凶器、一边是审讯谋略突破罪犯的利刃.应该抓住解决职务犯罪审讯“威胁、引诱、欺骗”问题的牛鼻子,明晰其标准和原则,给职务审讯实践一个可触摸、可感知、可把握的“度”,防止其滑向刑讯逼供的边缘.
职务、犯罪、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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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2014-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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