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3.01.023
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国内法化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规定为国际犯罪,并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予以惩治.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将其国内法化过程中,有关的行政法规并无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立法中是按照相仿罪名来惩治,无法切实有效地应对实践中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犯罪.鉴于相仿罪名与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的差异性、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现实需要,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分别增设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与过失损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并按照主观罪过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定刑.
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国际犯罪、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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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长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资助项目"水上交通运输典型刑事案例研究"项目编号 2010-31
2013-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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