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2.07.016
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
随着校车事故频发,学校事故责任成为实务中的重要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第38、39、40条三个条款对以往条文作了总结.但这三个条款如何适用,在解释论上有三个问题亟待辨析:学校事故责任的性质不是监护责任,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二元模式,但在集体致害的案件中应当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责任的范围在教育机构单独侵权时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在与第三人直接侵权竞合时应承担对外“补充”、对内“相应”的责任.
学校事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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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霍英东基金研究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冲突和制度保障”12108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民事权利保护研究”7600011110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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