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1.09.041
论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过分简单,导致对于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误解,《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将误解消除,但就法律效果仍然未能言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应为法定的契约承担,买受人取代出卖人取得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地位.租赁合同中有押金的,应由买受人负责返还;有租金先缴情形的,先缴的租金对于买受人发生效力,而不论买受人主观上明知与否.
买卖不破租赁、法定的契约承担、押金、租金先缴
34
DF525(民法)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