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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1.05.013

论作品复制权的取消——来自美国著作权法实践的启示

引用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是被普遍接受的著作权格言.而复制不等于传播.一旦复制作为传播行为副产品的地位瓦解并荻得独立价值,复制权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反而变成了导致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一片混乱的害群之马,同时也成为出版者及作者联盟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的利器.在传播权及相关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取消复制权并不会实质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却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文化权利及充分实现作品价值、促进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复制权、传播权、著作权法

34

D923.4(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点项目“我国网络法制建设创新研究”CDJXS11082204

2011-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4-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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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

45-1002/C

34

20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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