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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0.03.037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

引用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时清除注册簿中的闲置商标,方便他人利用.维持注册效力的商标使用必须是由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人将注册核定的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的使用.生产的商品违反行政法规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不影响商标使用的效力.因政府控制等原因导致商标未使用是对抗撤销请求的正当理由.侵犯商标权者亦是撤销申请的合格主体.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使用、正当理由抗辩

33

D923.43(中国法律)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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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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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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