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0.01.024
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无主体税种,省级、地方税收结构呈现高度的一致性和趋同性.按照分税制理论和国外经验,房地产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降低房地产流转税负,提高房地产保有税率,把课征重点从房地产流转环节移向房地产保有环节,逐步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到占房地产税收的50%左右,逐步将房地产财产税(物业税)培育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地方税收、主体税种、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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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201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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