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9.10.035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是私权,其私权的属性不因行政保护的公权行使而改变.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出发,应发挥知识产权侵权司法救济的主导作用,以私权的对抗性强化行政救济,由此推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从执法到管理和服务的制度转型.
知识产权、私权、行政保护、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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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20051011
2009-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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