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9.09.004
马克思关于服务的商品性论述与法律对于服务的财产权保护
从本质上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分,并非以是否创造物质财富为依据,而是以是否为卖而劳动即是否生产商品为标准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将生产劳动界定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服务在本质上是劳动本身而非劳动力,因此服务活动作为一种商品,同时也是财产权的适格客体,应该纳入财产法体系.作为财产权的客体,服务财产除了独立于其具体提供者的人身外,还具有服务对象明确性、服务对价确定性和服务目的具体性的特点.
生产劳动、价值、服务商品、服务财产、财产权
32
A81(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
2009-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