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8.10.033
论灾居经济救助法律制度
对极端自然事件造成的损害,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救济机制,其一为侵权法和社会保障赔偿模式,其二为保险赔偿模式,其三为基金补偿模式.侵权法有利于提高预防灾害发生的积极性,但很难适用于自然灾害.社会保障主要关注人身伤害,对财产损失基本上不予关注.保险模式不仅有利于发展保险市场,提高受害人自救的积极性,而且还会使灾害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基金模式体现了国家福利思想,便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但容易对市场产生误导,其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自然灾害、赔偿、第一人险、法律经济学、侵权法
D911.04(法学各部门)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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