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8.08.018
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法之改造与完善
传统动产担保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然而,占有剥夺了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对担保动产的使用、收益;而根据担保物权之价值权特性,担保物权人也不得对担保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移转占有的公示方法不利于物尽其用,故应当改革传统公示制度.以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之公示方法更能够体现物的利用效率,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出现,克服了传统文本登记的缺陷,使动产担保物权变动登记成为可能.而动产担保物权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建立则要求改变过去多头执政的现象,统一登记机关,这是实现动产担保交易高效率、低成本的关键之所在.
动产担保、公示、占有、登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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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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