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8.02.021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再探——兼评《物权法》第106、107条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善意取得、民事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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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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