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7.11.032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犯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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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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