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7.04.033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财产性及其保护新探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与法律确认的现有财产形态相比较,同样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同样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所以法律应该予以保护.但在现行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现行法律在有效解决涉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权益纠纷方面显得越来越困难.因此,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应该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权利部分增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的民事权利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环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应该直接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法定化,排除网络运营商单方面制定规则的特权.当然在立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衔接.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财产性、虚拟财产纠纷
D923.4(中国法律)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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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