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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06.10.030

中国隐私权制度的财产权能研究

引用
传统隐私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事主体的隐私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隐私信息将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对此,中国法律应予以确认,允许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意义上使用和维护其隐私权.应该承认具有经济利益的隐私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以充分体现隐私权中的经济价值,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隐私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方面应强调财产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公平的保障.

隐私权、隐私权财产权能、转让、继承

DF5(民法)

200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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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

45-1002/C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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