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6.10.028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权力远行的全过程.但我国目前仅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不仅适用范围过窄,而且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信赖保护原则、法安定性、信赖利益、行政程序法
D922.4(中国法律)
200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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