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6.10.026
区域合作经济的国家立法回应——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主例
文章以国内目前最大的区域合作经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重点分析材料,认为区域合作要经久不衰并实现多赢,必须从区域协调层面上升到国家协调层面,淡化政策调整、强化法律调整."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条例(暂行)》,到"十二五"末期上升制定为《区域合作经济法》;建议常委会制定《行业协会法》,促进区域合作机制的市场化,防范地方政府在"多边行政"期对经济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建议对正在起草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的内容作相应调整,对几部污染防治法作相应修改,并就处于大江大河中上游的民族自治地方与下游发达省份开展区域合作的补偿机制出台部门规章.
行政区经济、合作区经济、区域协调、国家协调、立法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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