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6.06.031
论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
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这两种责任在实现的先后顺序上发生冲突时,应采"民事赔偿优先".文章就此问题从历史发展规律、宪法、人权、法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方面提出价值取向的理由和立法上的设想,并指出更多地关注和解决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极其重要性.
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宪法、人权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