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06.06.027
要件事实理论视角下的民法
因传统的民法没有回应诉讼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裁判规范问题,故仍只能称为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民法.而要将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转换为真正的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必须重新反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公平妥当的分配证明责任入手,以条文的形式为载体实现自我转换.
民法、行为规范、裁判规范、证明责任、要件事实
D913(法学各部门)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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