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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23.06.004

行政非罪化的理论证成与适用规制

引用
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出罪权的"过程性"配置规律、定性与定量性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机制以及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决定了行政非罪化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行政非罪化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行为欠缺刑罚必要性.原则上,行政非罪化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当然,法律明确行政处理前置的案件则可以突破情节轻微的条件限制,并且,在对案件非罪化处置后,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给予行为人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性处罚.

行政非罪化、逻辑基础、适用条件、案件范围、行政性处罚

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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