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3.05.007
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基于"个税"课税单位改革径路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应对少子老龄化挑战的必然之举,为此需要在税收等制度层面予以回应.然而,当前"个税"课税单位以个人作为征纳对象,既降低了个人婚育意愿,又无助于子女养育、教育,还不利于家庭建设,有碍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为此,须引入家庭课税制方案,在解决个人婚育意愿,子女养育、教育和家庭建设等实际问题的同时,契合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诉求,亦能丰富"个税"生育激励的工具内涵.在"个税"课税单位具体改革径路上,可选择"个人+家庭"的整体方案,并以夫妻作为基本纳税单位,设计以"折半乘二制"为标尺的家庭课税税率基准,达成"个税"课税单位改革目的,真正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构.
生育友好型社会、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
D91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50
2023-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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