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3.03.007
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性质研究
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从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独立权利,"两权分离"确有必要,而且不会虚置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划拨和承包经营是北大荒农垦集团取得国有农用地的两种方式,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制度设计、产生机理和行使机制上相似,故可以比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认定其物权属性;国有承包经营农用地使用权属于所有权行使层面(即直接派生于所有权)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民法典》第343 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具有物权属性.将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具有正当性,既可以有效贯彻中央关于农垦改革的精神,也有助于实现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及稳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经营预期.而物权法定原则形式要件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设计与适用予以解决.
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物权
D912.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55
2023-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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