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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22.12.006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40年:回顾与反思

引用
我国以最高代表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监督主体的宪法监督体制是由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的.根据宪法规范,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始终被安置于广义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之中,并由《立法法》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加以具体化、制度化,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修正案(2018年)》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确立为宪法监督专责机构,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未来应进一步扩大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强化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专门性、统一性与规范性,注重发挥国家机关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职责功能,强化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以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现行宪法、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D91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8JZD036

2023-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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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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