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2.11.006
控制公共卫生风险视域下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
在基因编辑技术逐步成熟的背景下,科学家凭借基因编辑拯救濒危物种,有生物企业以基因编辑控制病媒生物数量,其中蕴含着公共卫生风险.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构成了四方面的冲击:一是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二是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可被视为人工繁育种群;三是基因编辑改变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逻辑;四是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尚无权约束基因编辑行为.为控制公共卫生风险并应对这些冲击,建议我国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注意如下三点:第一,原则上禁止基因编辑过的野生动物进入自然界;第二,站在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高度,加快建设野生动物遗传基因数据库,限制基因编辑活动;第三,明确人工繁育的边界,将基因编辑排除在外.
控制公共卫生风险、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保护法》、转基因、遗传资源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75
2023-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6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