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2.10.009
海洋微塑料污染损害民事救济之路
海洋微塑料污染区别于传统塑料污染,具有难于发现和区分、广泛而集中、致害的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海洋微塑料污染将会对私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产生损害或破坏,但现有民事救济制度在应对上述新型污染问题之时,产生多重困境.究其原因,现有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于权益—损害—救济基础之上,与注重预防的环境保护救济制度不符.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属于非排他性利用的共用物,环境法典针对此类新型污染,应在现有民事私益诉讼的基础上,设计专门性的公益诉讼予以救济.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应采用环境公益—危害可能性—救济为基础构建.在救济方式上,应突破传统污染侵权立法的框架,创建适宜保护环境的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海洋微塑料、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民事救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D912.6(法学各部门)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2019EFX008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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