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2.09.008
竞技类伤害案件的事实建构与裁判思维
伴随着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确立,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正式得到法律规范的认可.然而,仅依靠体育自治、民事救济难以遏制愈发严重的竞技伤害事件.如同兴奋剂问题的治理方式,越来越多的研究呼吁刑事介入竞技伤害治理.但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中适用的尺度和标准常常引发争议,导致刑法介入并不顺畅.不同于规范的局限性,事实的"灵活性"能为刑法介入竞技伤害治理提供新的视角,促使裁判者秉承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震慑暴力之风之余,充分考量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助力刑事治理手段审慎且合理地介入竞技伤害治理,将体育精神、体育规则以及体育伦理打造为竞技类伤害案件的裁判要素,探索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治理路径.
竞技伤害、事实建构、裁判思维
D90(法的理论(法学))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TY21-004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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