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284.2022.06.004

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

引用
未出资股权,实为未实缴出资股权,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到期未实缴的股权,称为瑕疵股权;二是认缴期限内的股权.前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后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规定认缴期限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承担.该规定与到期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后果完全相反,且理论依据不充足.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适用债务承担(转移)规则具有操作上无法完成的困境,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具有不周延性.公司法的组织法决定了转让人的出资义务不能通过转让免除,应当坚持"转让人承担、知情受让人连带"的规则,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股权转让、出资义务

D922.291.91(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2022-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54-6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学术交流

1000-8284

23-1048/C

2022,(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