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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22.01.004

民事虚假自认规制路径完善

引用
为预防及遏制虚假诉讼,与查明事实不符的虚假自认将不予确认.但司法实务中仍然频发的虚假自认揭示,事前仅靠效力否定无法完成规制,与此同时,事后规制体系存在救济程序网络无法为受虚假自认损害的案外人提供有效程序保障、虚假自认惩罚力度轻微的问题.为此,事前应进一步限缩自认的成立与效力范围,明确自认事实的范围、适用对象及成立场域、预决事实的自认例外.事后应建立完备的救济制度体系,筑高当事人虚假自认成本,包括明确受虚假诉讼损害的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与撤销之诉的适格地位;确立执行终结后延长的执行救济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与不当得利之诉;检察机关可依案外人控告、举报提供线索对自认型虚假诉讼依职权启动监督,由此真正实现否定虚假自认效力的立法目的.

虚假自认、虚假诉讼、事前规制、事后救济、损害赔偿

D925.1(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项目FXY2021121

2022-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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