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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21.12.004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剖析与适用进路

引用
受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和知识产权制度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格外谨慎,应尽力避免因过度保护知识产权而限制公共利益和创新激励.惩罚性赔偿虽冠以"惩罚"之名,但不应追求超出"预防"之需的惩罚效果.而反观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受法官主观影响较大,以至于存在裁判尺度不一、法定赔偿取代惩罚性赔偿等现象,这直接影响惩罚性赔偿的运行实效.鉴于此,司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在"预防"目的的指引和约束下,秉持《民法典》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合理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尽量涤除对侵权行为的道德评价,客观解读主观"故意",并以"最佳预防"为限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惩罚倍数;《民法典》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76

2022-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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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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