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1.11.001
在分别幸福境界中由"善"达及"存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之幸福论及其思想启示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灵魂的实现活动的卓越表现,是人对其理性功能的履行——人不仅有思想能力,而且还有通过理性控制欲望和引导行为的能力.幸福是人所追求的至善,是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有德性者不一定会有幸福,但幸福需要德性——德性的实现活动是幸福人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虽然伦理德性与理智德性的实现可以达至幸福,但幸福的境界有分别——实践德性只是幸福的次境界,"默观"才是幸福的最高境界.在此,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借助于对"善"的诉求而达到"存在"境界,而其对于"幸福"问题的思考促生了中世纪哲学家关于"存在"的课题研究,从而为托马斯·阿奎那强调幸福更在于思辨理性的动作而非实践理性的动作提供了思想启示.
幸福;伦理德性;理智德性;实践智慧;默观
B82-0(伦理学(道德哲学))
202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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