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1.07.007
不完全收养在我国 《民法典》中的制度构建
不完全收养曾在我国历史上短暂出现过,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过一定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从《收养法》到《民法典》均未将不完全收养纳入其中,而是仅采用单一的完全收养模式.随着家庭结构变化、人口出生率降低、老龄化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完全收养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不完全收养模式的确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确立不完全收养模式并非要取代完全收养模式,而是将其作为完全收养模式的补充.不完全收养应该增设在《民法典》"收养"一章当中,列于完全收养模式之后,内容上应确立未成年人不完全收养和成年人不完全收养两种模式.并明确规定收养的条件、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效力及收养的解除等相关内容.
民法典;不完全收养;制度构建
D90(法的理论(法学))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多元养老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8FXD283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