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1.05.006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民法规制——以手机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为视角
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为大数据背景下手机AP P运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实现其获利目的创造了可能.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在手机AP P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使得用户个人信息权屡受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在民事立法方面欠缺系统性,对于手机AP P基本业务功能和非基本业务功能的划分不明,对不同种类的个人信息及其收集使用界限规定模糊,并且在事后司法救济方面困难重重.对此,应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有关内容,探索规制侵犯个人信息权风险的有效路径,使手机AP P在信息高效利用与信息保护的兼顾中与用户实现双赢.
个人信息、手机APP侵权、民法规制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2010225056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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