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1.04.014
论"非常规性纠纷"的构成机理 ——兼与相关概念比较
"非常规性纠纷"是对我国当前特定社会纠纷与冲突类型的高度凝练,其核心内涵在于诉求表达与纠纷解决的非常规性,其具体特征包括聚众性、社会侵害性和政治性.根据主要参与者的不同类别,非常规性纠纷可分为官民型、官际型、民际型,以及可在广义上归属于官民型但又具有自身特殊性的不满宣泄型.作为社会纠纷的一种特殊形态,"非常规性纠纷"在内涵特征、适用对象、学术研究规范性等方面,与冲突、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等相关概念都有一定差异.相较而言,"非常规性纠纷"概念存在明显的时空特征,"非常规性纠纷"研究具有"群体性事件"研究难以取代的价值.
群体性事件、群体抗争、社会冲突、集体行动、社会纠纷
D631.43(国家行政管理)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项目JCSF2019-11
2021-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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