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1.02.007
防疫隔离的劳动法属性 与工资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重构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者隔离,是劳动合同的履行障碍之一.但因劳动者隔离不可归责于劳资当中任何一方,用人单位应否支付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故此,人社部要求用人单位全面负担工资续付义务的相关政策之合理性值得商榷.劳动者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其法律效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双方的"主给付义务"都暂停履行.劳动者因感染疫病而隔离的,可适用病假及医疗期规则.而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而隔离的,因为疫情防控的受益主体是整个社会,用人单位可以免于工资给付.对于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收入减损风险,可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将劳动者的工资减损风险从用人单位转移给社会去负担,如此既能激发用人单位的用工活力,也可彰显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以及对公正价值的立法追求.
防疫、隔离、工资续付义务、劳动合同中止、社会补偿
D922.51(中国法律)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7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