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0.12.010
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理念更新与路径选择 ——以科学立法原则为指引
根据科学立法原则,立法应以促进正义为首要目的,尊重法律在功能上的局限,坚持从实际出发、接受实践检验,并符合当下社会的时代精神.就地方性法规而言,其理念定位和价值追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妥善权衡各种法律价值,兼顾生产力提升、社会公正和人的全面发展;法规内容应当具有科学性,符合法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技术规范,切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较高效率;立法工作也应具有科学性,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科学立法、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
D927(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专项重大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17VHJ007
2021-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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