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0.10.007
妨害监察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疏解 ——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为了保障职务犯罪调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监察权威,《监察法》已将有关人员作伪证、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等妨害监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中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规制发生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的证人作伪证、被留置人脱逃、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等妨害监察行为.基于法律秩序统一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为了实现刑法对妨害监察行为的有效规制,应当通过立法路径,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包括增设独立的"妨害监察罪"、修改相应犯罪中有关行为所处诉讼阶段的规定、将"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新增到相应规定中、扩充打击报复犯罪对象的范围、将监察决定与监察建议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对象、将被留置人补充规定为相应犯罪的主体或对象.
妨害监察行为、刑法规制、刑法漏洞、立法路径
D922.114;D924.36(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专项课题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实施问题研究"CLS[2018]ZX05-2
2020-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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