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0.08.006
论污染环境罪犯罪主体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东北三省209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通过对我国东北三省209份污染环境罪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在环境犯罪治理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的现象;司法机关在追诉某些单位涉嫌环境犯罪时存在以"追诉自然人犯罪"来替代"追诉单位犯罪"的现象.这种选择性追诉会导致环境犯罪治理的法网"厉而不严"和刑罚适用"结构性失衡",从而损害环境犯罪治理效果和司法机关权威性.上述现象主要缘于检察机关在环境犯罪追诉中受到"克制主义"的影响,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部分要件事实取证和证明难度较大,以及指控污染环境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烦琐.因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刑事案件中引入协商性司法机制,建立污染环境单位犯罪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推定机制,并且健全和优化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制度.
污染环境罪、犯罪主体、选择性追诉、协商性司法
D925.212;D924.3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吉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吉林省环境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
202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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