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0.07.010
智能司法的结构性困境与体系性定位
数据燃料先天不足、知识生产及其范式排异、多维技术风险隐忧等因素构成了智能司法的现实障碍.允许人工智能涉入司法行为,关键在于算法可视、运作可控、越轨可诉.智能司法的定位应当是劳务性司法行为的主导者与智识性司法行为的辅助者.智能司法主导劳务性司法行为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既不依赖过往的司法数据,又不会招致"技术黑箱"等风险,更不会引发司法话语与技术话语的紧张关系.将智能司法定位为裁量性司法行为的辅助者,既坚守了司法的本质,又契合司法公正的内涵,还不会消解行为责任原理.
算法、大数据、深度学习、技术风险、因果思维
D916(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法机能视角下的故意概念与内容研究";"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青年博士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202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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