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0.06.008
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仲裁程序基于仲裁协议而进行,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无法参与到仲裁中,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侵害了仲裁第三人的诉权.应当正视对仲裁第三人的诉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赋予仲裁第三人诉权,以排除仲裁裁决既判力对第三人的影响.由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适用不能完全排除仲裁裁决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况且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仅限于纠正程序性问题,所以应当建立第三人撤销仲裁之诉制度,从实体上对仲裁第三人的诉求进行审理,从而全方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立法技术上,应当修改民诉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增加一款,将仲裁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适用合议制、二审终审制等普通程序相关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判力、不予执行、虚假仲裁、司法监督
D925.7(中国法律)
2020年度黑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黑龙江自贸区临时仲裁机制创新研究”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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