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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20.04.010

创制性立法的判定标准及方法探讨 ——兼论地方立法的分类

引用
创制性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逐渐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更是一把帮助解决"法制统一"与"有效治理"、"立法保守"与"立法创制"、"必要创制"与"合法创制"等多重矛盾的钥匙.但学界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首先需要明确创制性立法之"创制"内涵的多样性、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以及判断标准等问题.我们可以按照法律文件的关联性、权利义务的创制、立法原则和目的三个标准,从法的名称、立法目的条款、立法根据条款等出发,按照一定步骤,对创制性立法作出判断,并以此将其划分成整体型创制、部分型创制和权利义务型创制、行政强制型创制.

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地方立法、立法权限、实施性立法

D901;D927(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立法问题研究"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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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

23-1048/C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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