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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20.04.009

智能时代的刑法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与现实功利主义的取舍

引用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深度拓展,触发了智能时代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当前,对智能时代刑事风险重视不足,智能主体刑法地位模糊不定,对智能时代犯罪认识理解滞后,智能时代犯罪刑事责任偏于"虚无",共同成为否定立法必要性的理由,也映衬出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的"选边站队"之风向.但是,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过度释放,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危机及其衍生的系列风险之挑战.基于功利主义的立场,启动智能时代的立法修正有其现实需要.智能安全刑法法益的保护、智能主体刑法地位的渐进性确立、智能犯罪现象及其本质的廓清、智能时代刑事责任的专属应对、智能时代刑事制裁有效性命题的延续、智能时代伦理体系建立与法定犯罪的发展,共同为智能时代刑法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理据.

人工智能、刑法、刑事立法、人类中心主义、现实功利主义

D9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前瞻与应对研究"18CFX041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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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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