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0.02.009
论犯罪人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界限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社会信用立法不断增多、完善,信用社会逐步形成.但当前部分社会信用法规对犯罪人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失之过严,主要表现为刑事处罚与失信惩戒叠加适用、对刑事失信行为认定范围过泛、失信惩戒效力多领域辐射成常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宏观层面在于社会信用法规与刑法规定不相协调,中观层面在于失信行为认定与犯罪行为认定不相协调,微观层面在于失信惩戒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不相协调.应当在坚持法秩序相统一原则、罚与责相关联原则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效力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法律,厘清刑事失信行为的统一认定标准,合理限缩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强调社会信用与打击犯罪的同时,完成对责任主义和比例原则的坚守.
失信惩戒措施、社会信用体系、行刑衔接、责任主义、比例原则
D922.112(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研究" FXY2019079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1-83